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為解決臺灣複雜的土地問題,建立現代化土地制度,以便利收取地租,9月5日臺灣總督府設立了“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由民政長官後藤新平親自擔任局長,實施大規模土地調查。

    當時為了辦好土地調查事業,早在7月17日就發布了《臺灣土地調查規則》,其第一條明定業主須各自申報其土地,並提供土地調查人員該土地之證據書類,若未申報,該筆土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主地而劃為公有。具體實施方式,根據9月9日府令第91號發布的《臺灣土地調查規則施行細則》第一條規定,業主須檢附證據文件,向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地方支局(派出所)依規定格式提交土地申告書。提交土地申告書者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為有繳租金的業主,第二類為無須繳租金的業主,第3類為佃戶,第4類為管理官有地的機關首長。前三類的申告書,需要附加證據文書如契約等作為佐證。

    土地申告書的填寫方式須依照《申告書處理辦法》規定,如:大租或官大租中所含種類名稱,如番租、官莊租等都要敘明。業主的人別資料,以自然人姓名申請,不得再以屋號申報;土地為共有者,業主姓名要加註管理人或監護人等。還有繳租的方式是以金錢或是稻穀、地瓜、茶葉、砂糖等也都要記載。

    民眾提出的土地申告書,先交由土地調查人員,會同地方官員、街庄社長及業主等進行土地地址的實地調查並註明地目、地號,接著再進行土地測量及製作地圖。地方土地調查委員會審查後出具查定業主權、境界線、地種(官有或民有地)、地目之查定書,由廳長發布告示公告之。

     土地申告書上的記載都是業主提供的第一手土地資料,還必須提供古文書作為證據,由土地調查人員照原件內容抄錄填寫,是臺灣當時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珍貴史料。

     土地調查工作一直到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為止,在這期間該局累積了大量的“土地申告書”,戰後全數由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接收,該處僅將桃園、新竹、苗栗地區土地資料送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其餘均在民國七十年底由省地政處全數銷毀。該會後來改隸國史館,更名台灣文獻館,資料完整保存,先人資料幸好都在保存之列。茲轉錄該館保存的土地申告書,保存了什麼先人資料,其價值在哪,分享大家:

一、克師公三房分產的時間:乾隆四十七年
二、王克師公業的組成:三房每房一人管理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56-57張,理由書:

右者之業王景石、王景富、王七妹等緣景石之曾祖父王仕泮,景富之曾祖父王仕甲,七妹高祖父王仕種兄弟三人,自乾隆四十七年分業之時,先抽踏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門首田壹所,及山林正身厝一棟,為仕伴、仕種、仕甲等之父王克師之公嘗田業,每年所收租額,盡為王克師春秋祭費之資。此嘗業三大房每房一人管理,不得變壞,永遠為王克師之公嘗,歷管無異,現今土地清丈之時,合具理由,委員區長連署稟明功叩。 

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台北縣桃澗堡安平鎮庄公業主王克師
管理人仝庄一百三十六番戶王景石
仝堡東勢庄六十番戶王景富
仝堡南崁頂庄三十壹番戶王七妹
委員曾順
庄長曾力士 

    有關克師公三房分產時間,《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完全不提,《景班公手抄族譜》提到仕甲公在乾隆壬子年二十七歲,生長子天恭公,及後分居,各理家務”,意思就是乾隆五十九年(1792年)以後,但從《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顯示的資料看,直指乾隆四十七年(1780年)。當時仕甲公虛歲15,而仕泮公24。

    三房分產,同時成立王克師公業,三子就是管理人,等到子孫繁衍,也就建立三房每房一人的管理方式,這種制度始於何時,並不清楚,但從《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看來,當時就是如此。代表大房的管理人是王景石,代表二房的管理人是王七妹,代表三房的管理人是王景富。

     不但這樣,由於“以自然人姓名申請,不得再以屋號申報”的規定,王克師公業一般都登記在大房的管理人,《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裡代表大房的管理人王景石登記的住址是“安平鎮庄一百三十六番戶”,所以“公業主王克師”就登記在“安平鎮庄”。而事實上,克師公的春秋兩祭也一直都由大房操辦。

     從《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看,以王克師公業申告的土地有下列數筆:

    以“王克師管理人王景富“申告者: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三冊,第48張

    以“王克師管理人王景石、王景富、王七妹”申告者: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55張、第108張、第123張、第124張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三冊,第68張、第69張、第84張、第99張、第100張 

未命名.png - 桃仔園訪古

三、王仕泮公業的成立

    根掳《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53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
讓字七、九、一六、一九、二三
一田八分八厘二糸,地租貳圓貳錢五分四厘,仮二五四、二五二、二二○、二二一
東西北至自己山埔,南至自己園
一坡,仮二二二
東至王克師山埔,西至路,南至路及王克師山林,北至王克師厝地
一厝地,仮一一一
東至路四南至自己山埔,北至自己田
一厝地,仮二五三
一竹林,東至溝,西至路,南至溝,北至路,仮二一九
一竹林,東至媽祖會,西至溝,南至媽祖會田,北至溪及溝,仮二一八
右者王(盼)即仕伴應得(撥單)即鬮分之業,址在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仕伴繼承曾孫王景輝等,自光緒十三年將鬮分併合約字向蔡天水胎借銀圓,至光緒十四年清丈領收丈單貳張,亦交天水收執。迨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夜蔡天水被土匪闖入家屋,丈單及鬮分合約字盡被土匪掠奪,迨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景輝等與蔡天水割定抽回之田業,景輝叔姪人等招集相議,先抽租粟額拾貳石,每年為曾祖父仕伴永遠香祀之費,各不得變壞,其餘尚剩租額,照房份人等收入,當場齊集面約,公舉三人管理,每年辦為祭祀,據實無異,現今帝國土地清丈之時,合具理由委員庄長連署稟明切即。

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廿八日
台北縣桃澗堡安平鎮庄王仕伴
台北縣桃澗堡安平鎮庄百三十六番戶王景輝
仝庄百三十六番戶王景石
仝堡中壢新街四十番戶王萬標
委員曾順
庄長曾力士

  《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的對象是仕泮公鬮分之業。這份產業後來似乎沒再鬮分,共一甲五分九厘三毫六絲,光緒十三年(1885年)繼承人王景輝等將鬮分書並合約字向蔡天水胎借銀圓,後來蔡天水報土匪闖入家中掠去相關書契,由於土地申告在即,於是景輝等與蔡天水商議,割定抽回之田業,計八分八厘二絲,作為仕泮公公業,同時公推三人管理,二房之王萬標、王景石和三房的王景輝,由於管理人王景輝、王景石等登記的住址都是“安平鎮庄一百三十六番戶”,所以“公業主王克師”就登記在“安平鎮庄”,而不是就近的大坑。

  看來仕泮公業應在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才確定的,然而情理上又不可能。

 《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的〈分鬮書範例〉(p.62),事實上就是咸豐三年(1853年)仕泮三子天喜公四子啟林的信字號鬮書,內云:

 一踏南崁員林坑先翁鬮書田業存為仕泮公蒸嘗,又踏安平鎮本屋田心陂尾田業為氏夫婦蒸嘗,批炤,又買坑頭田業踏仕泮公蒸嘗,批炤。

  當時將天喜公鬮分所得的員林坑田業作為仕泮公蒸嘗,還另買坑頭田業為仕泮公蒸嘗。坑頭在應該是員林坑頭的意思,員林坑在明治三十三年申告時已無王姓業主。

   個人認為大坑、員林坑或許就是地籍界段劃分問題,原屬員林坑後來劃歸大坑。先人之業指定為蒸嘗,還需要後人管理、經營,所以,仕泮公鬮分所得之業,或許在天宗公、天祿公和天喜公分產時,就指定為仕泮公蒸嘗,交由天喜公管理,所以在咸豐三年分產時,才說天喜公“鬮書田業存為仕泮蒸嘗”,另買的“坑頭田業”資金,或許就是仕泮公業的孳息。所以,當時仕泮公蒸嘗之業,包含仕泮鬮分所得,再加上坑頭田業。

  資本主義的腳步跨進中壢十三庄,在資金需求下,光緒十三年景輝公等後人決定將這筆田產向蔡天水胎借銀圓,等到明治三十三年辦理土地申告時,就和蔡天水商議割定收回之業,成立王仕伴公業。公推三人管理。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52張申告的是田地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貳冊第135張、第151張是建物敷地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三冊第82張、第83張、第103張是山林、池沼

附帶說明,另外未收回之業,計七分壹厘三毫,由蔡天水申告,即《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51張。 

 

四、景輝公等杜賣仕泮公鬮分之業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65-66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
一田 東西至游垂謙田,南至溝及路,北至路,仮二七二、仮二七一
一田 讓字七、九、一二、一六、一九、三二內,仮二五0,仮二四九,仮二四八,仮二五九、仮二六一,仮二六一一,仮二六二
一厝地 東南至路,西至自己田,北至溪,仮二七五
一樹林 東至溪,西北至路,南至自己田,仮二七七,仮二七六
一埤 東至自己田,西北至溝,南至溝,仮二六一之三
一樹林 東至溪,西南至溝,北至路,仮二五八
一山埔 東至王克師山埔,南至曾新居厝地,北及山,南至游垂謙山埔,北至自己田及水溝,仮二五0
一田九分 國字十九號、十號,仮九七,仮七八
右者天水承買過之業,係王景輝外七名等,繼承曾祖父王(盼)即仕伴,應得(撥單)鬮分之業,景輝等自光緒拾參年向蔡天水胎借銀圓,所持仕伴鬮分併合約字,交天水收執,至光緒十四年清丈,領收丈單貳張,亦交天水收執。迨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廿八夜,天水被土匪闖入家屋,丈單及鬮分合約字盡被土匪掠奪,尋覓無蹤,其本田所載大租粟參碩五斗正,輝等曾祖父仕伴對南崁社頭目概屯番質明白,曆年大租粟免納,景輝等田及大租額,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概行杜賣,立契付承買人蔡天水,執照管業,現今帝國土地清丈之時,合具理由,委員庄長連署,稟明切叩。 

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廿八日
台北縣桃澗堡坪頂大湖庄三十五番戶業主蔡天水
委員曾順
庄長曾力士

 這份《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原本也是針對仕泮鬮分之業,同樣在光緒十三年景輝公等人為胎借銀圓,以鬮分書與合約字付蔡天水,後來也為了明治三十三年的土地調查,杜賣予蔡天水,也由蔡天水申告。相對於這份申告書,臺灣總督府檔案》收有一份明治三十三年王景輝等以乏銀別創立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斷水田契人王景輝、王景孫、王景石,姪王萬標、七妹、元泉、元登、萬全叔姪孫等,有承祖父王仕伴鬮分水田、茅屋、山林、物業壹所,坐落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下下則田,七分壹厘參絲,納地租金壹百七拾七錢五厘。又下下則田,四分七厘貳毫零七忽,納地租金壹百貳拾錢九厘。第壹段,圳下厝連厝前田及山埔,東至大溪心為界;西至過路岸游家田毗連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大路為界。第貳段,圳頂田連埤共壹段,東至王景富田為界;西至過路岸為界;南至景富田為界;北至圳溝為界。第參段,田連場共壹段,東至蔡家田毗連直上山頂為界;西至過路岸游家田毗連,直上曾家山毗連透山頂為界;南至角頂天水流源為界;北至石堆岸蔡家田毗連為界。第四段田,東至入水邊入水坵頂岸游家田毗連為界;西至小溝埋石,由北邊埋石游家田毗連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其田帶食本坑大溪水圳□透田,通流灌溉本田,大租參石五斗正。曾祖叔父對南崁社番頭目買入明白,歷年免納,其界內水田、茅屋、山場、餘埔、曠地、風圍、竹林、樹木、什物等項一切在內,各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別創,叔姪孫等相議,願將此物業及本田大租,概行出賣與人,先儘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託中引就蔡天水父子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時值盡根斷田價,龍銀壹仟零捌拾圓。即日天水備足契內田價銀,仝中交輝叔姪等親收足訖,隨即踏仝中踏明各四至界內水田、茅屋、山場、餘埔、曠地,以及風圍、竹林、樹木、雜物等項概本田大租,盡行指交買主前來掌管,出贌收租抵納課,永為己業。自此,輝等物業一賣千休,割籐永斷,各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輝等身及子孫,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贖。保此物業係輝等承祖父應份之業,與房親人親疏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碍,亦無大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情弊,輝等出首一力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乃現銀明買明賣,銀清契明,亦無債貨估折。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又無逼勒。恐口難准,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斷水田契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景輝叔姪孫等仝中實親收到契內田價龍銀壹仟零捌拾圓正足訖。完照。 
再批明:其契劵係景富手內收執;其補仕祥鬮書,係景輝等手內收執;又景添于歸就□琳歸就字,景添手內收執。倘有要用,皆當取出公照,不得刁難。批 照。 
再批明:此第番頭目公佃字,係王標手內收執,倘要用,當取出公照,不得刁難。批照。

代筆人 曾清淮
說合中人 曾秀洋
游永漢
在場見人 王榮富
王榮氏
王元氏
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 日 立杜賣盡根斷水田契人 王景輝
景石
姪 萬標
七妹
元泉
元登
萬全
景添

 這份〈杜賣盡根契字〉應該就是申告書檢附書契。從其它申告書登錄的業主住址看來:

王景輝 台北縣桃澗堡安平鎮庄百三十六番戶
王景石 台北縣桃澗堡安平鎮庄百三十六番戶
王萬標 台北縣桃澗堡中壢新街四十番戶

王七妹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三十一番戶
王景發 台北縣桃澗堡東勢庄六十番戶

除了王七妹還住在南崁外,其他人都已遷居到客家人密集的中壢十三圧了,會杜賣這些祖產,應該考慮到土地經濟效益。

 五、阿枝公和七妹公杜賣仕種公鬮分之業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61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
讓字十三、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號之內
一下下則田參甲八分貳厘五毫四絲,地租金九圓七拾九錢參厘
一下下則田六分參厘七毫六絲,地租金壹圓六拾參錢貳厘 賣買 仮二百七於四番
右者之業蔡天水買過王阿枝、王七妹之業,繼承亡父王景星繼承祖父王仕種鬮分之業,迨光緒十四年清丈之時,合報丈仕種之父王克師之名,至光緒十九年景星與王景富分贌人,再立界約字各執。至光緒二十年,景星將所鬮分及界約字向蔡天水胎借。迨明治二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天水被土匪闖入屋內,鬮分約字被匪掠奪,至明治三十三年三月,阿枝、七妹等割出田及山埔,杜賣與天水,立契付執為據,其管業大租阿枝等曾祖叔王仕甲備金借過南崁社番頭目概柱番等,歷年本田大租抵利,立字為據。自王景星管業以來,四拾餘年,免納大租。繼承阿枝、七妹大租帶賣與天水,登在契內,註明蔡天水買過之業,歷年大租免納,據實無異,現今帝國土地清丈之時,合具理由,委員庄長連署稟明切叩。

明治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二日
台北縣桃澗堡坪頂大湖庄三十五番戶蔡天水
委員曾順
庄長曾力士 

  仕種公是克師公次子,生辰不詳,《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僅存忌日“三月二十八日”,有“嗣男一天應”,而天應公“幼亡,九月六日為忌辰,嗣男啟服”。完全沒有婚配的記錄,天應公是否仕種公親生,也不清楚。就算他結婚生子,天應公幼亡,也應再立嗣子,可惜還沒立嗣,仕種就辭世了。台灣二次葬俗,骸骨進了壽塔、佳城之後,會定期曬金。仕種公派下子孫曬金之時,應該清楚仕種公和天應公之陽壽。

    後來又以天喜公四子啟服公為天應公嗣子。天喜公為仕泮公次子,生於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族譜並沒有啟服公和他的三位兄長的生辰,只有天喜公之四子啟琳公是道光八年(1828年)生,推估應啟服公的生辰,大概在道光元年到七年之間,即1820年-1827年。

    啟服公繼承仕種公──天應公的產業是事實。根據《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裡的〈分鬮書範例〉,天喜公長子啟善,早亡無嗣,以次子三子之孫景瑞、景煌各立一半與啟善為嗣,所以當時參與鬮分的有二子啟尚、四子啟琳、長孫景瑞、次孫景煌,並無啟服公。主要是啟服公已以天應公嗣子的身分,繼承了仕種公的產業,才沒有參與生父天喜公產業的鬮分。

  從這份《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看,仕種公鬮分所得之地,繼承世系應該是:

仕種→天應(幼亡)→啟服(嗣男)→景星→阿枝、七妹

  查《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景星在三房,幼亡,應非其人。經比對,應該是二房的景生公。本譜:

景生公:景服次子,又名李生。生於同治(應係道光之誤)二十一年(1841),享年五十七歲,卒於光緒二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媽吳氏享年五十一歲,九月四日忌辰。生男四,長萬基、次萬七,三萬寶,四萬石。

景生公在光緒二十年(1894年)持仕種公鬮分書及界約字向蔡天水胎借銀圓,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過世,田產由阿枝、七妹繼承,昭和三十三年三月二人割出田及山埔,杜賣給蔡天水。

          經查阿枝應為景生公長子萬基公,七妹應為景生公次子萬七公。

萬基公:景生長子。生於光緒七年(1881)二月二日,早逝,九月十七日為忌日。
萬七公:景生次子。又名七妹,生於光緒十八年(1892)七月三日,幼亡,十月六日為忌日。

根據族譜,杜賣時萬基公應19歲,而萬七公才8歲,而且族譜稱萬基公“早逝”,萬七公“幼亡”。而且,從王克師公業的《土地申告書》看,王七妹都是代表仕種公的管理員,莫非阿枝就死在他杜賣田產之後到土地申告之前的八個月之間。據推算景生公生萬七公時已51歲,生三子萬寶、四子萬石,年齡更老,而且都“幼亡”,最後四子都絕嗣。只不知這次土地申告之後,8歲的七妹還活多久,比他小的萬寶、萬石又活多久?杜賣土地所得銀元如何運用?也許有人知道。

六、王正魯是家號,經營土地開墾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77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大坑庄 一業
右者茲因游垂照、垂圳、貽棟、貽彩等承祖父游德愛與王正魯合夥明買過曾振恩之業一處,於光緒拾參年立約分管作三股均分,王景發、景星共得貳股,游垂照、垂圳、貽棟、貽彩共得一股。
明治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這份《土地申告書》稱“游德愛與王正魯合夥明買曾振恩之業,兩家子孫在光緒十三年(1885年)合議分三股均分,其中王景發與王景星共得兩股。查《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仕泮公,克師長子,字正魯。”顯然當年合夥之時,仕泮公出資三分之二。

 如果這份田產是仕泮公獨資,應由仕泮公派下子孫均分,其中王景星,前文判斷為繼承仕種公鬮分之業的景生公,另一位景發公應為繼承仕泮公產業的派下子孫才是。其實不然。族譜載:

景星公:啟智長子。幼亡,得年五歲,嗣男萬德。
景發公:啟智次子。
景達公:啟智三子,嗣於啟仁。生男三,長萬船、萬隆、三萬讚。
景富公:啟智四子,生男三,長萬德,嗣於景星、次萬旭、三萬選。

啟智公為天縱公長子,其長子及次子名:景星、景發,剛好與《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所載相同。大房仕泮公之產業,全由三房啟智公長次兩子繼承,當然不可能,由於此景星公五歲而亡,前文亦斷為景生公,不再贅述。然而《理由書》之王景發,斷為此啟智次子,無疑也。

  之所以斷定他是啟智公次子,是登記的住址為“台北縣桃澗堡東勢庄六十番戶”,和啟智公四子景富公相同,而大房和二房也都無同名之人。

  這麼一來,“王正魯”的產業分作兩股,分別由代表二房的王景星和代表三房的王景發所得,惟獨缺少代表自己派下的大房子孫,這是怎麼回事?

  個人認為,“王正魯”應該是仕泮公成立的墾號,資金來源就是他們三兄弟,和游德愛拆股之時,只說王景星、王景發共得兩股,並不是各得一股,後來兩人如何拆分並不清楚,應該會考慮各房持股情形。由於沒有大房的人,可能是景星公為啟服公之子,啟服公名義上是仕種公嗣男,但血緣實際上屬於大房,也算大房代表。畢竟當時克師公派下子孫,住址還登記在大坑的,也只有景星公而已。

七、王七妹為王克師公業佃戶

    清代土地所有權分大租戶與小租戶,地底權規大租戶所有,稱業戶,地面權歸小租戶所有,稱佃戶,佃戶再招現佃人耕種。

    從前文所引《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可以看出克師公等先人向南崁番社頭目承墾土地,所以,南崁社頭目是業戶,先人都是佃戶,每年佃戶都向業戶繳納大租,但從前文所引《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61張及第65張《理由書》看來,部分田地由於仕泮公和仕甲公曾借錢給番社頭目,取得免納的權利,這種情形在清代很常見,但也造成大小租紊亂的情況。這次土地調查的目的,也包含從實際租佃情形,確定大小租。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63張,業主登記的是“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大坑三十番戶王七妹”,原本應該是現佃人,而“大租”登記的是“王克師管理人王景富”,原本應該是免納大租的佃戶。但申告之後,王七妹就成了王克師公業的佃戶。其實,王七妹也是王克師公業的管理人之一。

    從前文看,王七妹和其叔景輝等,還和其兄阿枝,杜賣不少土地給蔡天水,同見前文所引《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61張及第65張《理由書》,第63張是唯一一張以業主身分提出的《土地申告書》。

    以“王克師”公業申告的土地共十筆,大多山林、山埔和水池,只有第二冊第55號是田地,說不定王七妹就是現佃人,只是那時他才8歲。(見前文)

 

八、王景發以長孫繼承天縱公南崁田業

    前文提到王正魯和游德愛拆股,王景發與王景星共得兩股。 

    王景發在這次土地調查期間,申告的土地相當多。計有六筆: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79張、第117張、第164張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三冊,第26張、第111張、第124張

是先人當時申告筆數最多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光緒五年(1879年)鬮分天 縱公產業之時,立景發公為長孫,先踏出南崁土地作為長孫田。這可以從臺灣總督府檔案》所收兩份鬮書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番之一壽字號〉(od-ta_02025_000087)、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之一升字號〉(od-ta_02025_000089)得知:

立景發為長孫,抽踏出南崁冬至伯公祀田壹契,為長孫田分,為長孫自己掌受。批照。

 所謂“冬至伯公祀田”,頗令人費解,“伯公祀田”應係“福德會田”,而大坑福德會田明明就由景發公的四弟景富公管理,疑“冬”係“東”之音訛。 

九、萬船公、萬光公以父景達公和景陞公為啟仁公嗣子身分繼承仕甲鬮分之業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59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
讓字十三、十七、十二、十八、二十、二一、二二之內
一田東至王萬標厝埕及畑,西至王克師坡,南至王克師畑,北至路 仮二五五
一禾埕 地目獲利 仮一0八 東北至王克師山埔西至王克師南王克師厝地 一厝地 仮一一三
右者之業,王萬船、王萬光等繼承曾祖父王仕甲鬮分之業,自光緒拾四年清丈之時,合報王克師之名,其田業係王萬船、王萬光等共執,鬮分並歷管無異,現今帝國土地之時,合具理由,委員庄連署稟明切叩。

明治三拾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台北縣桃澗堡東勢庄六十番戶王萬船
仝堡三洽水坑庄一百六十五番戶王萬光
委員曾順
庄長曾力士

    這份《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顯示王仕甲鬮分之業,由萬船公和萬光公以繼承人身分經營,經查:萬船公為天縱公長子啟智公三子景達公長子,萬光公為天縱公次子啟信公三子景陞公之獨子。而景達公和景陞公同為得年11歲早逝的啟仁公嗣子。

    根據臺灣總督府檔案》所收兩份鬮書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番之一壽字號〉(od-ta_02025_000087)、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之一升字號〉(od-ta_02025_000089),光緒五年(1879年)鬮分天 縱公產業時,景達公和景陞公即以啟仁公嗣子身分花押。

    景達公和景陞公以啟仁公嗣子鬮分的南崁土地,明治三十三年由萬船公和萬光公分三筆申告。即: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58張、第136張,第三冊第120張。

    萬船公登記住址是台北縣桃澗堡東勢庄六十番戶”,和景發公、景富公相同,應該就是前文提到的啟信公營造的東勢公屋三間。萬光公住址台北縣桃澗堡三洽水坑庄一百六十五番戶”,在今龍潭鄉。 

十、景富公經營仕甲公所置神明會

 臺灣總督府檔案》所收兩份鬮書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番之一壽字號〉(od-ta_02025_000087)、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之一升字號〉(od-ta_02025_000089),為光緒五年(1879年)鬮分天 縱公產業時八房啟新及七房啟禮所拈,內文提到:

將上三房抽出承買安平鎮葉粹定貳契、土牛溝外蕭連裕壹契、南崁鍾興雅壹契,并各神祀典為上三房公業外。上三房鬮定之田業,并我兄弟有公置田屋之業等,除踏蒸嘗母贍、長孫田租外,一概作九房均分。

即批明:承買安平鎮老公屋,抽母親飲食外公業。又承買閻王嶇林家業壹契,承買南崁陳屋坑吳家業契內得壹半,承典南勢鄭家業壹契,及各神祀應分得之公業,先除扣抵完公借項外,其餘長銀租,仍作九股照房均分。批照。

原本神明會就是公業性質,但這裡所謂“各神祀典為上三房公業“,“各神祀應分得之公業”,是針對家族內部收益而言。從《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裡的《理由書》看,有不少神明會為仕甲公所置,而納入家族公業。到了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土地調查之時,天縱公之孫景富公繼承了這些公業的管理,代表各神明會申告土地。

    茲就各神明會分述之: 

(一)南崁頂庄大坑福德會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28張《理由書》記載:

右王景富、曾秀增之亡祖王仕甲、曾阿命,於道光拾捌年十一月,二人合買過吳清昌之業,續後共議田埔總共作為福德爺公業,歷年收得小粟貳拾貳石,除四石(時)祭祀,其銀租粟管理人照份均分。因光緒拾肆年清丈之時,報為福德會,所以丈單名福德會,該業田管理人掌管,為此奉願候也。

明治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大坑庄公業主福德會
台北縣桃澗堡東勢坑庄六十番戶王景富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大坑庄貳百一番戶曾秀增
委員曾順
庄長曾力士

仕甲公逝於道光十四年(1834年),《理由書》記錄有誤。而且客家人的伯公,概念上也不等於閩南人的土地公,所以前述鬮書稱為“伯公祀”,但閩南語入侵,終究也折衷取名福德爺,光緒十四年(1888年)清丈時報為福德會。由於當年土地由仕甲公和曾阿命合買,所以福德會也由兩人之後人擔任管理人。王景富登記地址是台北縣桃澗堡東勢庄六十番戶,也是東勢公屋所在,曾秀增登記為台北縣桃園堡大坑庄二百一番戶,是當地人。

    這次土地調查,大坑福德會共申告兩筆,即《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27張、第97張。 

(二)南崁頂庄大坑媽祖會

    南崁頂庄大坑的媽祖會,在昭和三十三年總共提出十一張《申告書》:

    以“管理人曾勝友”申告者有: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48張。

    以“管理人王景富、曾秀增”申告者有: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49張、第113張、第114張、第130張、第148張。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三冊第29張、第45張、第46張、第88張、第121張。

就登記內容看,第二冊第48張和第49張是同一筆土地進行分割,再由兩組媽祖會管理人各自提出申告,前者登錄在與曾勝友相同住址:“台北縣桃澗堡大坑庄二百四番戶”,後者登錄在與曾秀增相同住址:“台北縣桃澗堡大坑庄二百一番戶”,這樣分割,可能後人對自己份內資金有不同看法。

    媽祖為閩南人神祗,客庄極少看見,大多見閩客交錯的市街,為族群交流的象徵。雖然看不出仕甲公創辦媽祖會,但天球公捐地興建中壢新街仁海宮,啟愛公出資重建,景永公管理聖母祀,族人投入媽祖祀也不算晚,在大坑這種偏鄉辦媽祖會,也不足怪了。

(三)南崁頂庄陳厝坑福德會

    南崁頂庄陳厝坑的福德會,在昭和三十三年由兩位管理人東勢庄六十番戶的王景富、番仔窩庄第一百五十八番戶的曾秀僯,提出兩張《申告書》: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五冊,第35張、第121張

陳厝坑的“厝”是閩南人的講法,臺灣總督府檔案》所收兩份鬮書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番之一壽字號〉(od-ta_02025_000087)、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之一升字號〉(od-ta_02025_000089),還保存“陳屋坑”的客家人說法。可見這裡是閩客交錯的區域,伯公祀改稱福德會,也是因地置宜的作法。

          根據祀產,克師公和仕泮公主要經營土地在大坑,仕甲公主要經營土地在陳厝坑,福德會祀田是否也在經營之列,已看不出來了。

    這兩份申告書業主福德會,只登記“台北縣桃澗堡陳厝坑庄”,而不是登記管理人地址。

(四)南崁頂庄陳厝坑三界爺、福德爺

   南崁頂庄陳厝坑三界爺、福德爺的祭祀,略為複雜,昭和三十三年,管理人分兩組以兩種不同的公號提出土地申告。

    管理人王景富、曾秀僯以“三界爺、福德會”提出土地申告者: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四冊第34張

    管理人王景富、游永漢以“三界爺、福德爺”提出土地申告者: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四冊第33張、第107張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五冊第34張第92張第93張第143張

由於王景富和曾秀僯也是陳厝坑福德會的管理人,在光緒年間清丈時的丈章報為福德會,因此在昭和三十三年提出土地申告時,就以“三界爺、福德會”提出申告。《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四冊第34張〈事故〉欄註有“丈單名義福德會”。

    以上《土地申告書》,管理人王景富登記住址為東勢庄六十番戶,游永溪為大坑庄一番戶,曾秀僯為番仔窩庄第一百五十八番戶,都不在陳厝坑。

(五)南崁頂庄蕃仔窩三合會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七冊第18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蕃仔窩
一間字第十二至二十一號
一田下下則 九甲六分0厘0毫六糸 地租金貳拾四圓五拾七錢六厘
右者觀音、佛祖、福德爺,因於道光元年合於仝買游世鯉水田、庴宇共壹段,祀內人等,商議公號三合祀,取得王仕甲、王天祿、黃桂捷三人為管理。自光緒十四年清丈之時,管理三人已亡,眾祀內人等再議定丈單,報出公號三合會,換過王景富、曾奇祥兩名為管理。此帝國清丈之時,此管理名姓報明,實將理由此段申上候也。

明治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台北縣桃澗堡蕃仔窩庄第九十九番戶曾奇祥
仝縣仝堡東勢庄第六十番戶王景富
委員曾奇祥
區長曾力士
(同冊第120張、第163張之理由書,文字相同)

三合會供奉觀音、佛祖和土地公,在道光元年(1821年)合資買田之時,即推舉仕甲公、天祿公和黃桂捷三人管理,光緒十四年清丈時報三合會,推王景富、曾奇祥為管理,其中景富公多少是繼承性質。

    三合會在明治三十三年共提出五張土地申告書: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七冊第17張、第118張、第119張、第161張、第162張

而管理人景富公登錄地址為東勢庄第六十番戶,而曾奇祥登錄蕃仔窩庄九十九番戶,為當地人。

以上南崁頂庄五個神明會均由景富公管理,這些神明會的創辦,有可能均為仕甲公,祀田相當多,景富公代表仕甲派下子孫經營。 

十一、仕甲公自買歸山蒸嘗之業
十二、王仕甲公業的組成與管理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四冊,第64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陳厝坑
湯字一號至八號 一田壹甲九分貳厘捌毫捌糸 地租金肆玖拾參錢捌厘
仝縣仝堡仝庄<br一茶埔
仝所
一山埔
仝所
一厝地
仝所
一陂
一禾埕
右者王啟榜等竊謂亡祖王士甲承買茶埔、山埔、厝地、陂、禾埕田業壹所,當日傳下三房商議,永為三房輪流祭祀之資。歷年惟有二人管理,以諸收得充收租納課祭祀費,餘剩處作三房均分。茲當帝國清丈之時,將理由稟明此段申上候也。

明治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台北縣桃澗堡案平鎮庄五十番戶王啟榜
仝縣仝堡仝庄六十番戶王萬烈
委員陳星
第七區長曾力士

這份《理由書》是曾祖父啟榜公申告土地時附上的,說明王仕甲公業是仕申公自買,而且約定三房輪祀。而且透露公業歷年惟有二人管理,以及租課處理方式。

    這次土地調查,王仕甲公業共提出七張《土地申告書》: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四冊第63張、第150張、第151張。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五冊,第14張、第125張、第133張、第142張。

啟榜公是天球公之子,屬三房,萬烈公為天恭公次子啟丁公次子景送公之次子,為大房代表。

    而管理人王啟榜登錄地址為台北縣桃園堡安平鎮庄五十番戶,王萬烈為安平鎮庄六十番戶王萬烈。

 餘論

    族譜載克師公在南崁開基,其主要範圍不出南崁頂庄,經過數代經營,來到日治初期,筆者從《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固然能找到許多先人資料,當時族人提出的《土地申告書》,卻意外發現一些事實。

(一)自光緒三年(1877年)起,由於大量資金需求,各房子孫開始賣斷小租權。各房包括大房、二房和三房之啟愛公、啟榜公等。

(二)土地調查期間,提出土地申告書,絕大多數為公業祀產。即王克師、王仕泮、王仕甲等三個公業。

(三)個人名義提出土地申告書,以王景發6張最多,應係繼承天縱公的長孫田。其次是王萬船、王萬光以王啟仁嗣子名義鬮分天縱公遺業所得,分3張申告。以上均屬三房天縱公之業。大房只有王萬標申告的菜園,申告書還交由三房王景富代理提出(見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107張)。至於二房,也只有王七妹向王克師公業租佃的一筆。

(四)仕甲公在大坑、陳厝坑、蕃子窩至少創辦兩個神明會,其祀田的管理均由二房的王景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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