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師公自雍正三年(1725年)來台開墾,1960年才有族人王金連出版《王氏族譜》,迄1993年再出版的《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
然而,根據《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編後記,當年編撰之時,還有景茂公、萬麟公、萬益公、啟新公、景班公等抄本族譜傳世。
原以為抄本族譜與兩本族譜一脈相承,後出轉精,然而近得《景班公手抄族譜》(以下簡稱《景班抄譜》),經過比對,發現同中有異,兩本出版的族譜,反而有失真與不足之處。如果不能從其探出真相之脈絡,為人子孫,真是坐寢難安。
《景班抄譜》對現行的《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有很大的補充作用,茲詳細比對,以提供後世修譜者參考。
一、增補先人生辰、忌辰
傳統社會既重忌辰,亦重生辰,所以記載翔實。然而,過去人死,生辰即不具意義。但作為史料,責全求備,如有記錄,應予補入。經對比,景班抄本有以下資料,均應增補:
第九世黃氏媽生辰有“午時”二字,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第十世良相公生辰有“申時”二字,陸氏媽生辰亦有“亥時”二字,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第十四世仕甲公葬日有“子時”二字,〈公譜〉無,應補入。
第十五世天球公生辰有“辰時〞二字,卒年下有“卯時”二字,均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第十五世李氏媽生辰有“申時”二字,卒年下有“未時”二字,均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第十五世鍾氏媽有生日“四月十四年”,卒年下有“亥時”二字,均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第十六世啟增公生辰有“丑時”二字,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第十六世啟榜公生日有“酉時”二子,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二、保存先人生辰、忌辰不同記載
先人生辰、忌辰,為重要史料,但因相隔日久,記載難免不同。遇見這種狀況,一時又無法斷定孰是孰非,應存其異文,並註明出處。景班抄本有以下資料,均應如是處理。
第八世林氏媽“終於崇禎二年正月二十二日”與〈公譜乙〉同,〈元祖墓地所在地〉作“三年”,應並存待考。
第十世范氏媽終於“崇禎五年三月十二日亥時”與〈公譜乙〉同,〈元祖墓地所在地〉作“五月”,應並存待考。
第十一世朝萬公生辰作“丑時”,〈公譜乙〉作“亥時”,應並存待考。
第十四世賴氏媽生辰作“酉時”,〈公譜乙〉作“戌時”,應並存待考。
三、增補先人下葬時辰
原鄉和台灣都有二次葬之習俗,多少涉及到子孫居地與經濟能力,如有更詳細記載,均應補入。比對資料,景班抄本有此資料,均應增補:
第九世心悅公葬日為“癸卯年正月二十七日辰時”,在康熙二年(1663年),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第九世黃氏媽葬日為“崇禎庚午年”,即崇禎三年(1630年),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第十一世朝萬公和范氏媽合葬時辰有“卯時”二字,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四、增補先人墓地、墓式及遷葬過程
工業革命以後,土地使用範圍擴大,對葬俗影響也很大,祖塔、佳城代替原有的塋墓。以民間習俗而言,先人寄金何處才是重點,過去曾葬何處,並不具任何意義。然以史料而言,這些過去的葬地,多少表明當時族人生活空間及經濟力量,如有記載,不應略而不存。
第十三世克師公於“民國丁亥(三十六)年三月十六日酉時興工,換碑修墳,原分金,四月十五日完竣祭墓。”〈元祖墓園所在地〉誤為“民國二十六年重修”,應據以修正。
克師公從未遷葬,以上係修墓記錄。
第十三世楊氏媽於“仝丁亥年三月廿二日卯時興工修墳,仝四月十五日完竣祭墓。葬南崁公屋左片,穴坐癸山兼子。”丁亥年同上,為今本所無,應據以補入。
第十四世仕福公於“丁亥年二月二十二巳時起金,遷葬南崁公屋背,坐丑山兼艮分金,又二月初一巳時破土開壙,仝又二月初八子時進金立碑,仝四月十五完墳。”辛亥年同上,“又二月初一”為“閏二月初一”,下同。為今本所無,應據以補入。
第十四世仕甲公記葬在“南崁大坑自己之山埸(內砌磚壙,外大石碑)”,註:“無洗骨至今。”〈元祖墓園所在地〉記“南崁大坑私地”。葬地應作“南崁自家山場”較妥,有關墓式描寫也較詳細者,應據以補入。
另書眉記仕甲公:“昭和六年辛未歲七月修理墳面墳堂(?)一次”,亦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仕甲公從未遷葬,以上為修墓記錄。
第十四世賴氏媽記“光緒甲午年葬在安平鎮祖屋下片田石磊子,坐甲山兼卯分金”,夾註:“民國戊戌年(四十七,1958)十月十二日起金修理,十月廿七日午時進金。”〈公譜乙〉無。〈元祖墓園所在地〉作“平鎮祖堂右片田中,坐甲山兼卯分金,光緒二十年甲午年立,於民國四十七年冬月重修。”有關葬地與初葬過程之記載較詳細,應據以補入。
第十五世天球公有“有光緒乙亥年十二月初九壬申日辰時,葬在南崁大坑山,坐壬山兼子分金,又于大正癸亥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辰時起金,換南崁新田山,坐癸山兼子分金,仝(年)十二月十六日酉時進金安葬。”光緒乙亥為光緒元年(1875年);查大正癸亥為大正十二年,民國十二年,1923年。均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第十五世李氏媽有“葬在安平鎮祖屋上片圓湖面,穴坐西辛山兼戍分金。”鍾氏媽有“仝月廿五日出大葬于祖屋上片大坡塘面,穴坐西酉山兼庚分金。”均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第十六世啟增公有“(與許氏媽)合葬北勢羊寮坐北壬山兼子。”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第十六世啟榜公有“仝(年)三月初八日晴天,辰時還山,午時安葬,故坐庚兼酉。”為今本所無,應補入。
第十六世童氏媽有“仝(年)十二月廿九日晴天,巳時安葬坐祭兼丑。又于昭和癸酉年十一月廿九乙酉日酉時,改合葬于安平鎮公塚坐辛山兼戌分金。”查昭和癸酉為昭和八年,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均應補入。
啟增公以下為初葬地,後來是否遷葬,並不清楚。
四、保存二媽排序不同資料
傳統社會婚姻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家庭裡,始終維持一夫一妻狀態,如果妻子過世,丈夫可以續弦,但依舊是一夫一妻狀態。作為妾,只要未在妻亡後未予扶正,絕對進不了宗祠,上不了族譜。
所以,族譜出現一公二媽的現象,基本上均為大媽過世後,再娶二媽的情況。也因為如此,二媽在族譜的排序,就有先後問題,這個問題,關係到諸子之所出,不能不重視。
第九世黃氏媽列在楊氏媽前,與〈公譜乙〉同,〈元祖墓地所在地〉列楊氏媽在黃氏媽前,剛好相反。
根據各譜記載,黃氏媽長楊氏媽兩歲,黃氏媽卒時,楊氏媽45歲,其為繼室,相當明顯,應據以調整,並加註明。
五、保存先人婚配不同資料
古代書籍,每每經過傳抄或傳刻,就不免出現增刪、漏誤的情況,《景班抄譜》、《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自然也有這種情況。
《景班抄譜》第七世只有“洪四公、卓氏媽”,下註“十二月十四日忌日”,無“鍾氏媽”。
〈公譜乙〉在卓氏媽前有“鍾氏媽”,而且還詳細說明“鍾氏媽正月十六日,卓氏媽七月十一日為忌辰”。
族譜力求詳細,〈公譜乙〉這樣記載是對的,但實是求是,不應視《景班抄譜》為疏漏,應予註明,等將來有進一步資料,有脈絡可尋。至於洪四公媽之墓葬和分金記載亦有不同,下文再敘。
六、保存分金不同記錄
《景班抄譜》與〈元祖墓園所在地〉對分金之記錄,採取不同之文法。前者採:坐◎山兼◎,後者採:坐◎向◎兼◎◎。不論哪一種文法,如有不合規範,均可以羅盤校正。
茲先將二本分金記錄列表如下:
輩分 | 公媽 | 公譜乙葬地 | 元祖墓園所在地異文 | 景班抄本葬地 |
一 | 淳質公 | ○ | 本家墳墩上,係石墳 | 葬在本家墳墩上係石墳,坐巽山兼辰分金 |
秦氏媽 | ○ | 東山中牛皮洞(坐巽向乾兼三分灰墳) | 墓在牛皮洞 | |
林氏媽 | ○ | ○ | ○ | |
二 | 惟平公 | ○ | 潮洋樓背梅子林(坐甲向庚兼寅甲灰墳) | 葬在潮洋樓背梅子林,坐甲山兼寅分金 |
李氏媽 | ○ | 同上(坐甲向庚兼卯酉灰墳) | 亦葬在梅子林,坐甲山兼卯分金 | |
三 | 三茂公 | ○ | 同上媽二人同葬(坐甲向庚兼卯灰墳) | 合葬梅子林,坐甲山兼卯分金 |
林氏媽 | ○ | 同上三茂公合葬 | ||
四 | 崇德公 | ○ | 崗背塘子面(坐乙向辛兼卯酉灰墳有石碑) | 合葬崗背塘子面,灰墳有石碑,坐乙山兼卯分金 |
劉氏媽 | ○ | 崗子塘子面(坐乙向辛兼卯酉灰墳有石碑)同崇德公合葬 | ||
五 | 原來公 | ○ | 第一溪赤山子(坐寅向甲兼艮三分丙寅(丙申)灰墳)媽合葬,(乾隆戊辰(十三年,1748)5月29日寅時重修灰墳立有石碑) | 合葬第一溪赤山子,坐寅山兼艮丙寅分金,乾隆戊辰五月二十九日寅時重修灰墳立石碑 |
袁氏媽 | ○ | 同上,同原來公合葬 | ||
六 | 光裕公 | 合葬新豐山大石碑背 | 新豐山大石碑背(坐東向西)媽合葬 | 葬在新豐山背,坐東向西 |
劉氏媽 | 同上,同光裕公合葬 | |||
七 | 洪四公 | ○ | 米谷口沙黎樹下(坐午向子)鍾氏媽合葬 | 葬在米谷口沙黎樹大灰墳,坐午山子向 |
鍾氏媽 | ○ | 同上,同洪四公合葬 | ||
卓氏媽 | ○ | 米谷口(坐丙向壬) | ||
八 | 文峰公 | 合葬搖背堁(1) | 崇禎四年閏11月15日創於搖背崇(坐巳向亥兼丙壬分金土墳有石碑) | 崇禎四年辛未歲又十一月十五日合葬瑤背窠,坐巳兼丙分金,土墳石碑。 |
林氏媽 | 崇禎三年正月22日未時逝世,同上同文峰公合葬。 | |||
九 | 心悅公 | 田仔山 | 田仔山(坐壬向丙丁亥(巳)分金) | 癸卯年正月二十七日辰時葬在田山,坐壬山兼亥分金 |
黃氏媽 | 門前埧後被水流失 | (列楊氏媽後)門前埧后,五月十八日夜颱風雨大水流失 | 崇禎庚午年葬在前坦,因何年五月十八夜被水沖去,不知去向 | |
楊氏媽 | 崗背嶺 | 創於崗背嶺(坐東南向西北) | 葬在崗背嶺,坐東南向西北 | |
十 | 良相公 | 雞母窩 | 雍正元年創於雞母窩(坐癸向丙) | 雍正元年,葬在雞母窩,坐癸山向丁 |
范氏媽 | 南澳後宅尖玶 | 5月12日亥時逝世,創於本處菴(2)前窠移葬南澳后宅尖坪(坐北向南) | 葬在本處前窠,後移改葬南澳后大圩,坐北向南。 | |
陸氏媽 | 梅仔坪 | 乾隆十三年11月4日寅時葬在大坪嶺長梅龍梅仔坪(坐甲向庚兼寅(申)分金) | 乾隆戊辰十一月初四日寅時,葬在大圩嶺長龍梅子坪,坐甲山兼寅丙生分金 | |
十一 | 朝萬公 | 合葬於大埔土名下坑 | 嘉慶六年10月4日在大埔代崗土(土名下坑)(坐申向艮兼丑分金灰墳有石碑媽合葬) | 嘉慶六年十月初四日卯時,合葬大埔代嵩,土名下坑,坐坤山兼未,灰墳石碑 |
范氏媽 | 創於朝萬公合葬 | |||
十二 | 廷遇公 | 塘沙墩 | 本家溪邊塘涉墩(坐東北向西南灰墳有石碑) | 葬在本家溪邊塘涉墩,坐東北向西南,灰墳石碑 |
詹氏媽 | 匏寨 | 乾隆三十二年創於匏杓寨灰墳有石碑(坐坤向艮兼申寅分金水口出甲) | 丁亥三十二年創於匏杓寨,灰墳石碑,坐坤兼申分金) |
比對兩本族譜,再以羅盤校正,可以發現:
〈元祖墓園所在地〉二世祖惟平公分金“坐甲向庚兼寅甲”,《景班抄譜》後“甲”作“申”,可據後者俢改。
〈元祖墓園所在地〉五世祖原來公分金“坐寅向甲兼艮三分丙寅(丙申)”,《景班抄譜》作“坐寅山兼艮丙寅”,可據後者刪去“(丙申)”。
〈元祖墓園所在地〉九世祖心悅公分金“坐壬向丙丁亥(巳)分金”,《景班抄譜》作“坐壬山兼亥”,可據後者修改為“坐壬向丙兼亥巳分金”。
〈元祖墓園所在地〉十世祖良相公分金“癸山向丙”,有誤,《景班抄譜》“丙”作“丁”,可據後者修改。
〈元祖墓園所在地〉十世陸氏媽分金“坐甲向庚兼寅(申)”,《景班抄譜》“坐甲山兼寅丙生”,後者“生”字形難辨,或為“申”之音訛,或為“寅”之形訛,無論如何,均難理解。而前者可以刪去圓括號,或併申一起刪去均可。
〈元祖墓園所在地〉十一世祖良相公分金“坐申向艮兼丑”,方位不對,《景班抄譜》“坐坤山兼未”,可據後者改為“坐坤向艮兼未”或“坐坤向艮兼未丑”。
〈元祖墓園所在地〉十三世克師公分金下缺“丁丑水”三字,應據《景班抄譜》補入。
〈元祖墓園所在地〉十四世仕甲公葬“坐北向南,壬山丙兼子午分金”,《景班抄譜》無“丙”字,可據以刪去。
從以上比較可知,《景班抄譜》誤有失誤,大體而言,優於〈元祖墓園所在地〉,後之有修譜者,應參考修正。如抱持責全求備之態度為之,可以加註保留異文。
七、提供淳質公分金資料,有誤植秦氏媽之可能
淳質公葬在原鄉墩上,秦氏媽葬在牛皮洞,墩上與東官子孫祭掃不絕,理論上,墩上族譜應詳記淳質公之分金,而東官族譜應詳記秦氏媽之分金。
今則不然,東官、漁洋族譜並未記錄秦氏媽之分金,而〈元祖墓園所在地〉卻有“坐巽向乾兼三分,灰墳”的記錄,反而墩質公之分金付諸闕如。
然而,《景班抄譜》記錄淳質公“葬在本家墳墩上係石墳,坐巽山兼辰分金”,有可能修譜時誤植為秦氏媽之分金。
而所謂“石墳”,以當時財勢,應未有能力興建石室石槨等,當年王年銅組團訪原鄉,稱“有一世祖淳質公碑石存置於屋簷下”(〈原鄉尋根記〉,p28),也未見其他石材,故應為“灰墳,石碑”。東官、漁洋等族譜也未註明秦氏媽之墓式,〈元祖墓園所在地〉記為灰墳,應亦誤植。
八、提供公媽合葬、分葬不同資料
原鄉有公媽合葬之習俗,但未必成為定俗,《景班抄譜》有公媽未註明合葬,而〈元祖墓園所在地〉逕以為合葬之情形,這樣處理,恐有失實之虞。今特列出,以供參考。
《景班抄譜》記“第二世惟平公和,葬在潮洋樓背梅子林”,“李氏媽亦葬在梅子林”,可見兩人同葬梅子林,但惟和公“坐甲山兼寅分金”,李氏媽“坐甲山兼卯分金”,顯然並未合葬。〈元祖墓園所在地〉也未強調合葬,這樣處理是正確的。然而《景班抄譜》記:
“第六世光裕公葬在新豐山背,坐東向西。”
“第七世洪四公葬在米谷口沙黎樹大灰墳,坐午山子向。”
均未註明合葬,而〈元祖墓園所在地〉均指明合葬,難免失真。然而光裕公媽和洪四公媽的情況不同,應作不同處理。
《景班抄譜》記光裕公和劉氏媽:“十一月十五日同忌辰”,〈公譜乙〉:“公媽以十一月十五日為忌辰”,由於沒有繫年,只能作:公媽“同時亡故”與“不同時亡故”等兩種不同的理解。同樣下葬也有“合葬”與“不合葬”等兩種理解。這樣,《景班抄譜》的文字處理,較合實情,如再求詳細,可在文末加註:“一說:合葬”。
洪四公的情況相當複雜。《景班抄譜》只有洪四公和卓氏媽,但無卓氏媽之忌辰與葬地,資料闕如,原本就毋須再作文字處理。
但〈公譜乙〉在卓氏媽前補上了“鍾氏媽”,而且加上了鍾氏媽和卓氏媽的忌辰(見前文五),這樣,就將卓氏媽的地位從大媽變成二媽了。還不僅這樣,〈元祖墓園所在地〉將這位增列的鍾氏媽,指明與洪四公“合葬”,而將原本的卓氏媽葬地增列“米谷口(坐丙向壬)”,分金和洪四公、鍾氏媽顯然不同,這樣一來,別說“合葬”,連“同葬”都說不上,如此,難免啟後人疑竇,這三位先人之間發生什麼事了?
合理的處理,應該在〈公譜乙〉“鍾氏媽正月十六日,卓氏媽七月十一日為忌辰”下註:
《景班抄譜》無鍾氏媽及其忌辰,亦無卓氏媽之忌辰。
至於〈元祖墓園所在地〉的文字處理,應該是:
洪四公下,刪去“鍾氏媽合葬”五字。
鍾氏媽“同洪四公合葬”,加註:《景班抄譜》無鍾氏媽之記載。
卓氏媽下,加註:《景班抄譜》無墓地和分金之記載。
九、提供先人葬地之不同記載
關於先人葬地,《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裡〈公譜乙〉與〈元祖墓園所在地〉就已存在文字上的差異。再以《景班抄譜》校對,差異更大。一時無法分辨,均應存其異文。
〈公譜乙〉與〈元祖墓園所在地〉記第六世光裕公葬地均在“新豐山大石碑背”,《景班抄譜》則作““新豐山背”,應存其異文。
〈公譜乙〉記第八世文峰公葬地為“搖背”,〈元祖墓園所在地〉作“搖背崇”,《景班抄譜》則作“瑤背〞,應存其異文。
〈公譜乙〉與〈元祖墓園所在地〉記第九世心悅公葬地均在“田仔山”,《景班抄譜》則作“田山”,應存其異文。
〈公譜乙〉與〈元祖墓園所在地〉記第九世黃氏媽葬地均在“門前埧後”,《景班抄譜》則作“前坦”,應存其異文。客家話稱“河流”為“河壩”,“埧“為“壩”之異體,“埧後”為河後。“前坦”不知何意,應傳抄形誤,應在其異文,略加說明。
另外,〈公譜乙〉記黃氏媽墓“被水流失”,〈元祖墓園所在地〉較為詳細,“五月十八日夜颱風雨大水流失‘,至於《景班抄譜》則“因何年五月十八夜被水沖去”。相互比較,〈元祖墓園所在地〉“颱風雨大”不知有何根據?至於流失日期雖記“五月十八日”,但未有繫年,《景班抄譜》之“因何年”三字語義不明,或許就是存疑的說法。此條應記為:“五月十八日夜被水流失(《景班抄譜》前有“因何年”三字,〈元祖墓園所在地〉“夜”後有“颱風雨大”四字,〈公譜乙〉無日期)。
〈元祖墓園所在地〉記第十世范氏媽原葬地為“本處前窠”,《景班抄譜》則作“本處前窠”,應存其異文。
〈公譜乙〉記第十世范氏媽葬地為“南澳後宅尖玶”,〈元祖墓園所在地〉作為移葬地“南澳后宅尖坪”,“玶”、“坪”部首不同,但《景班抄譜》亦作為移葬地,作“南澳后大圩”,差異較大。
〈公譜乙〉記第十世陸氏媽葬地為“梅仔坪”,〈元祖墓園所在地〉作“大坪嶺長梅龍梅仔坪”,《景班抄譜》則作“大圩嶺長龍梅子坪”,應存其異文。
〈公譜乙〉記第十一世朝萬公與范氏媽合葬地於“大埔土名下坑”,〈元祖墓園所在地〉作“大埔代崗土(土名下坑)”,《景班抄譜》則作“大埔代嵩,土名下坑”,應存其異文。
十、增補先人生母之資料
一公多媽,實際存在諸子為何母所生之問題,在產業繼承與祭祀系統固無影響,然史料本應存真,如有明確顯示,應清楚記載。
第十世范氏媽下夾註:“生長子朝頴”,陸氏媽下夾註:“生朝萬、朝印”。
第十五世眉註:“李氏媽生三子,一啟輝、次啟愛、三啟增”,另:“鍾氏媽生四子,長啟龍、二啟榜、三啟川、四啟品”
十一、增補克師公本譜資料
克師公為來台祖,過去筆者根據有限資料,撰寫《王克師墓(未定古蹟)》、《來台祖克師公》、《王媽楊老儒人墓(未定古蹟)》 等文,《景班抄譜》提供不少資料,可以增補克師公之本譜、傳記。
嘗思我十三世祖克師公,自前三十餘歲渡台(眉註:十五歲喪父),于台北新庄等處,經營事業,後至南崁大坑內圓林坑,創業垂基,擇娶楊氏媽為妻。至五十餘歲,生長子仕泮公,后又生次男仕種公,至六十三歲,乾隆丙戌三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子時生(夾註:楊氏媽廿七歲生仕甲公,廿八歲剋夫),生仕甲公,仝年十二月廿八日喪母,次年竟得一疾,藥石罔效,于乾隆丁亥年五月初七日酉時,在家(南崁圓林坑自屋)終於正寢,享壽六十四歲。
這裡提供的若干訊息:
(一)關於“於台北、新莊等處經營事業”。克師公來台時,無台北之名稱,應為滬尾之誤,“經營事業”可以理解為經商。
(二)關於“後至南崁大坑內圓林坑,創業垂基”。可以理解為“在大坑、員林坑開墾”。
(三)關於“次年竟得一疾,藥石罔效”。可見克師公罹病在乾隆三十二年。
(四)關於“在南崁圓林坑自屋家,終於正寢”。可見克師公在員林坑自家壽終正寢。
關於(一),拙作均已採納,(二)~(四)大致也可以確定,加以補入。另《景班抄譜》記克師公“創業二百餘租”,也是可貴資料,均應補入。
十二、增補仕甲公本譜資料
仕甲公興產致富,遷居平鎮,為家族發展重要人物之一,筆者前已撰有《王仕甲墓》一文。《景班抄譜》提供不少仕甲公資料,未來可以增補作為仕甲公本譜、傳記之用。
切思我仕甲公,前于年幼,二歲喪父,其家務長兄仕泮公料理,至二十三歲娶賴氏媽為婚,于乾隆壬子(一七九二)年二十七歲,生長子天恭公,及後分居,各理家務,于嘉慶庚申(一八00)年三十五歲,又生次子天縱公,至三十八歲,嘉慶癸亥年(一八0三)年生三男天球公。是時財丁兩旺,家業興創。至四十餘歲,遷移平安鎮居住,續後建造祖堂,鴻圖丕振,光前裕後,創業三仟餘租,終于道光甲午(一八三四)十四年,正月十八日未時別世,享壽六十九歲,停柩在堂左片正間,至次乙未(一八三五)年又六月初出柩,滿路親朋吊祭,至南崁大坑,赴又六月初六日子時進葬,穴坐壬山兼子分金,及後三兄弟理家和睦,興創事業(臺?)隆。
這些資料提供下列訊息:
(一)關於“乾隆壬子(1792)年二十七歲,生長子天恭公,及後分居,各理家務”。克師公棄世,諸子尚幼,仕泮、仕種、仕甲等三子分家,在仕甲公娶妻生子之後,十分合理,依《景班抄譜》所述,大致在1792年-1800年之間。
(二)關於“至四十餘歲,遷移平安鎮居住,續後建造祖堂,鴻圖丕振,光前裕後。”經查仕甲公虛歲四十一時為嘉慶十一年(1806年),四十九歲時為嘉慶十九年(1814年),所以遷居平安鎮應在1806年-1814年之間,至於“修建祖堂”之說,傳統客家建築原本就有公廳的配置,公廳就是祖堂所在,其建築時間應在遷居平安鎮同時或不久。
(三)關於“創業三仟餘租。”克師公創業二百餘租(約201-299石),五十餘石(51-59石)存公,其餘142-248石,三房均分,仕甲所得在47.33-82.67石之間,至道光十八年(1834年)辭世,創業三千餘石。
(四)關於“道光甲午年正月十八日未時別世,停柩在堂左片正間,至次乙未年又六月初出柩,滿路親朋吊祭,至南崁大坑,又六月初六日子時進葬”。這段有關仕甲公辭世至出殯之記載,相當詳細。例如停柩在平鎮公廳左間長達一年七個月,才在次年閏六月初移柩至南崁大坑,直至六月六日子時出葬,都是相當特別的時間。
十三、修補天縱公等先人本譜資料
修譜工作繁重,難免訛誤,如〈公譜乙〉記十五世天縱公“生於喜慶五年”及李氏媽“生於喜慶十二年”,“喜慶”均應作“嘉慶”,係排版之誤。然則,其中亦有傳抄之誤,幸賴《景班抄譜》有異文,得以存異除謬。
《景班抄譜》記十四世天縱公:
天縱公官(宜?)章作霖,為十三庄總理,于咸豐九年(一八五九)上官洪大人賞有《敦厚維風》四字匾,掛於祖堂,世代流芳。
《敦厚維風》四字木匾,今仍高懸平鎮植槐堂外,前署“福建臺澎水陸等處掛印總鎮利勇巴圖魯曾、候補道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洪”,落款:“蔭堂王作霖立”,署:“咸豐九年拾弍月日”。
今匾字體與“大正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先祖登龕祭紀念”的照片顯然不同,後人應有所修補,但文字分明不差。今《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有〈植槐堂宗祠聯對及註解〉,“勤儉氣概傳家法,敦厚風聲表淡疆”,下註:“此聯對是配合我家十五世祖天恭公、天縱公任職十三庄總理”。(p42)其中“天恭公、”應予刪除,因為任職十三庄總理的是天縱公,不是天恭公。
註又云:“在咸豐九年由掛印總鎮利勇巴圖魯所賜之匾額《敦厚維風》一面”,應該增補上官全銜及全名:“福建臺澎水陸等處掛印總鎮利勇巴圖魯曾元福、候補道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洪毓琛”,臺灣總兵曾元福、臺灣府知府洪毓琛分別為當時台灣文武最高長官,備極殊榮,應予強調。(以上考證詳見拙文《平鎮植槐堂(未定古蹟)》)
又〈公譜乙〉記十五世天恭公:“建宗祠於桃園縣平鎮市,在清咸豐九年得掛印總鎮利勇巴圖魯所賜匾額《敦厚維風》一面”,亦應刪去,因為重修宗祠和賜牌都在咸豐九年(1859年)前後,而天恭公於道光二十年(1840年)辭世,都無法參與其事。
建議應在〈公譜乙〉十五世天縱公本譜,加上“率子侄重修宗祠植槐堂於安平鎮(在今桃園市平鎮區),獲福建臺澎水陸等處掛印總鎮利勇巴圖魯曾元福、候補道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洪毓琛頒賜匾額《敦厚維風》一面”。
另外,第十六世啟增公、啟榜公也有與本譜不同之資料:
第十六世啟增公,“立長男景嘉”,〈公譜〉“嘉”作“家”,應保留異文,俟後續考察。
第十六世啟榜公, “例授貢元”, 〈公譜〉無“授”字。清代稱援例捐納之貢生為例貢,貢元是對貢生的敬稱,譜作“例貢”、“貢元”、“例貢生”均可,〈公譜〉“例貢元”反而不規範,應依《景班抄譜》。
另外,《景班抄譜》還有一段啟榜公的人物肖像描寫,應出於景班公親筆,俟他日補入本譜。
惟我十六世祖啟榜公,生前之人體也,其形頭員背厚,眉長而鬚疏秀,面赤唇紅,體強而身壯健,篤性堅剛,論其夫妻,齊眉到老,福壽全歸,八旬而歸仙鄉也。
十四、增補女兒附譜資料
宗祠、族譜均以男性為中心而設計之祭祀系統,然而時代邅變,為了解決無男可嗣之窘況,從過去立內侄為嗣,有的改立外甥為嗣,有的招贅納婿以求嗣,加以法律上的女子繼承的權利等,無異提升女兒在家族之地位,《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已有女兒附譜的現象,《景班抄譜》也保存了部分女兒資料,個人認為可以納入父母之附譜。
第十六世啟增公記“二十一歲癸丑生丹妹。” 查癸丑為咸豐三年(1853年),今本無,可補入。
第十六世啟榜公“(廿)一歲乙丑年七月五日已時生長女升(?)妹,(廿)三歲丁卯年(?)月初九生留妹。”查乙丑為同治四年(1865年),丁卯為同治六年(1967年),今本無,可補入。
第十七世景班公“長女娥妹、次女勤妹、三女恩妹、四女雙妹、五女安妹。”今本無,可補入。
十五、增補文峰公會、克師公會、仕甲公會等原始資料
祭祀以報祖德,族中先後成立若干祭祀公業,從《景班抄譜》可以找到“文峰公會、克師公會、仕甲公會”之資料,這些資料明顯從當年書契抄出,接近原始文獻,彌足珍貴,後之修譜者,應寫入各祭祀公會源流之中。
“文峰公會、克師公會”之成立,應與三子分居同時,《景班抄譜》記:
“是時創業二百餘租,及後三子各成長大,婚配畢,家務繁忙,商議分居,各創事業。當日三大房分土地田業之時,先有商議存公,將南崁圓林坑公屋山場田計五十餘石租存公,當日議定三十餘石,每年克師公楊氏媽祭掃墳墓及忌日開費應用。又抽出二十石,我等上日立成文峰公會份之額,每年八月廿四日,係文峰公忌日,祭祀開費,惟願我等,世代共同向義,協力和心,報祖厚德,則‘孝思不匱,永錫爾類’也。”(《詩經》原文:孝子不匱。)
又:
計二百餘租,除存公外,三大房均分。存公土地田業五十餘石額,內分文峰公祭祀二十石,內分克師公祭祀三十餘石。
按十四世仕福公原鄉仝族人,上日來台,有入此文峰公會份之人,單身一人,後仕福公別世,無人承鼎,故每年祭祀,加入牌文,共作祭日。
上述資料,大致提供以上訊息:
(一)有關“三子各成長大,婚配畢,家務繁忙,商議分居,各創事業。”前文曾根據仕甲公資料,初斷三子分家時間在天恭公與天縱公出生之間,即1792年-1800年之間,然而這段記載,又將時間提前到與賴氏媽結婚後,當時仕甲公虛歲二十三歲,即乾隆五十五年(1788年),如此,分家時間估計在1788年-1800年之間。
(二)有關“將南崁圓林坑公屋山場田計五十餘石租存公,當日議定三十餘石,每年克師公楊氏媽祭掃墳墓及忌日開費應用。又抽出二十石……成文峰公會,每年八月廿四日……忌日,祭祀開費。”計克師公產業二百餘石(201-299石),克師公會三十餘石(31-39石),文峰公會20石。
(三)有關“仕福公……上日來台,有入此文峰公會份之人,單身一人,後仕福公別世,無人承鼎。”仕福公何時來台,何時辭世,均無記錄,只記單身無嗣,入文峰公會。
至於仕甲公會,《景班抄譜》記:
及後計有五仟餘租,家務頗繁,兄弟商議分居,先踏出南崁大坑山場田業一所六十餘石,及安平鎮公廳存為公業,餘者照三大房均分。此存六十餘石租,係每年仕甲公、賴氏媽祭掃墳墓、忌日祭祀及公廳香油,開費應用。惟願我等,務宜同心料理,則祠典可永,而祖德可報。亦必定福,有攸歸也。
這裡透露不少訊息:
(一)有關“及後計有五仟餘租”。《景班抄譜》前記仕甲公“創業三仟餘租。”可是到了三房分居時,已有五仟餘租。可見仕甲公棄世之後,產業還在累積。仕甲公終於道光十四年(1634年),長子天恭公終於道光二十年(1640年),三房分居估計就在1634年-1640年之間。
(二)有關“先踏出南崁大坑山場田業一所六十餘石,及安平鎮公廳存為公業”。“安平鎮公廳”後來改建為植槐堂。至於“大坑山場田業”,查《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之〈祭祀公業王仕甲祀產〉(PP.50-51),其祀產全座落在“桃園縣龜山鄉南崁頂陳厝坑段”,今均劃為“南崁頂段陳厝坑小 段”,可見今昔地籍段界必存在著相當之差異。
餘論、員林坑公屋、南崁宗祠與大坑宗祠
《景班抄譜》有關十三世來台祖克師公之記載,舉凡開墾、立基、住家、辭世等,都指向“員林坑”。
“後至南崁大坑內圓林坑,創業垂基。”
“在家(南崁圓林坑自屋)終於正寢。”
又記仕泮、仕種、仕甲三房分居時存公田業,也指向“員林坑”。
“將南崁圓林坑公屋山場田計五十餘石租存公。”
克師公既然在“南崁員林坑自屋”終於正寢,表示當時已有居住空間,傳統居住空間多有公廳之配置,三子存公的“南崁圓林坑公屋”應該就是當年克師公的居住空間,包含公廳。
《景班抄譜》記十三世楊氏媽:
“葬南崁公屋左片。”
又記第十四世仕福公:
“丁亥年二月二十二巳時起金,遷葬南崁公屋背。”
這兩段記載,《景班抄譜》都說是“南崁公屋”,此“南崁公屋”是不是克師公的“南崁圓林坑自屋”、“南崁圓林坑公屋”呢?
〈公譜乙〉記十三世楊氏媽:
“葬於南崁宗祠背左邊。”
又記十四世仕甲公:
“建祠於南崁(現在之大坑村陳厝坑)。”
聯繫《景班抄譜》和〈公譜乙〉的記載,應該就是說:楊氏媽葬在南崁公屋左邊,後來仕甲公建宗祠以後,“南崁公屋”就改稱“南崁宗祠”。
〈元祖墓園所在地〉記:
“十三世楊氏媽創於南崁宗祠背左邊山上。”
“十四世仕福公民國三十六年先創設於桃園縣龜山鄉大坑村大坑宗祠背克師公祀產山上,附葬者有天祿公等計十七座。”
“十四世仕泮公民國二十四年先創設於桃園縣龜山鄉大坑村大坑宗祠背克師公祀產山上,附葬者有天喜公等計三十五座。”
“十四世仕種公創設於桃園縣龜山鄉大坑村大坑宗祠背克師公祀產山上。”
除了“楊氏媽”依然在“南崁宗祠”左邊外,其他仕福公、仕泮公和仕種公等都是“大坑宗祠”,這個“大坑宗祠”是不是“南崁宗祠”呢?
其實,“南崁”之名得之於平埔龜崙族聚落“南崁社”,後來由於漢人開墾,在南崁社外,形成“南崁頂”、“南崁下”、“南崁廟口”、“南崁內厝”等漢人聚落,上面提到的地名“大坑”、“員(圓)林坑”、“陳厝坑”等,都在“南崁頂庄”,隸桃澗堡。大正九年(1920年),實施街庄制,改隸新竹州桃園郡龜山庄,在“南崁頂大字”下,分“大坑”、“員林坑”、“陳厝坑”等小字。戰後“大字”改為村,“南崁頂大字”改制為“大坑村”,“小字”之名僅存於地籍界段與民間口耳之間。
所謂“南崁宗祠”,王金連《王氏族譜》(1960年)留有相片,其後不久,先父萬良公攜我兄弟包車前往朝拜,屋況尚好,及2007年兩度前往,屋頂已空,牆磚散落。據附近族人表示,該屋原本僅提供克師公媽掃墓時族人準備蒸嘗之用,不曾用作祭祀活動。這個說法,只是現況,未必以前也這樣。
事實上,這裡應該就是當年克師公居住空間,正面三開間,正是所謂“員林坑自屋”。此屋在大坑、員林坑交界處,前臨員林坑溪,田地豐美,克師公開墾南崁,應從員林坑開始,故稱“員林坑自屋”,也無失真之處。
該屋中間內凹為廳,既然是廳,克師公在時,應供奉祖先牌位,已有祭祀之功能。“員林坑公屋”是仕泮公、仕甲公指定存公之後的說法,既是公屋,自然應將克師公媽牌位供奉於此,每年祭掃 與忌日,兄弟共盡孝心。
其間兩兄弟曾合力重修公廳,後來才有“南崁宗祠”和“大坑宗祠”的說法。戰後員林坑、陳厝坑全劃入大坑村,稱“大坑宗祠”並無不可,在這以前,都屬於南崁頂、南崁庄,稱“南崁宗祠”亦無不可,其實都是一個地方。
附記:〈公譜乙〉說仕甲公“建祠於南崁(現在之大坑村陳厝坑)”,並不準確,即然是公屋,沒有仕甲公獨力修祠的道理,應改為“與仕泮公合力重修宗祠”,而且公屋也與陳厝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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