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三年(1725年),我十三世祖克師公渡海來台,終於在雍正六年(1728年)來到南崁,向南崁社承墾大坑、員林坑和陳厝坑的土地。

    克師公在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棄世,諸子年幼,幸賴仕泮公承擔重任,繼續承墾埔地,求取生計。

    然而,從長山到台灣開墾的人,愈來愈多,彼此利益衝突,難免形成分類械鬥,南崁附近也不免波及。外頭的動盪,間歇傳到平靜的山居,總不免油油興起探索的念頭。一開始接觸,從物品的交易、訊息的交換,到冒險的商旅,最後拓基立業。這位走出南崁的先人,就是仕甲公。

    仕甲公的目標放在土牛溝內的土地,以南勢口為中心,向外發展,大致就在北勢、南勢一帶,最遠到鹹菜甕

    走出南崁,也就開始和其他族群接觸,而當時環境,即便同為客佃,也難免利益衝突,所以事業經營,就不能只放在經濟、土地而已,社會活動也免不了。茲述之於下:

一、捐納以取得社會地位。

    捐納,自古有之,是取得社會地位的捷徑,取得社會地位,才有跟官府和其他族群交流的本錢。從族譜看到,通過捐納取得社會地位的有:

仕甲公  儒林郎(從六品)
天恭公  例監生
天縱公  奉直大夫(從五品),官州同
天球公  例監生
啟丁公  例監生
啟成公  修職郎(從八品)
啟榜公  例貢生

奉直大夫、儒林郎、修職郎為散官,散官為不擔任職務的官員,也分品秩。州同是官職,為知州的佐官,從六品,一般都是捐納虛銜多於捐班實授,天縱應係前者。至於例監、例貢都是大學生。

二、通過考試,取得士人資格。

    除了捐納之外,也可以透過科舉考試,取得進入府、州、縣學的讀書的資格,凡是能在府、州、縣學讀書的生員,都稱庠生,俗稱秀才。秀才只是出身,不能出仕,但有了這個身份,就是士大夫階層了,享有許多特權,社會地位更為提升。先人取得庠生資格的有:

啟潤(愛)公  庠生
景淡公 庠生
景永公  庠生 

景永生為啟愛公之四子,參與了許多公共事物。

三、進入聯庄系統,協調地方事物。

    聯庄是聮合若干街庄而形成的保安組織,具有清鄉、聯甲等性質。

    乾隆三十年(1765年),漳州人郭天光的孫子郭樽進入澗仔壢開墾,乾隆五十年(1786年),他和霄裡社通事阿生訂立合約,規定安平鎮、南勢土牛溝內的土地全歸郭樽,這樣中壢十三庄的墾權全落在他手上。由於郭樽定居“老街”,佃戶前去繳租,繁榮了街市,成為十三庄之中心。然而佃戶以客家人居多,閩客械鬥,客佃紛紛到老街東邊避禍,形成了“新街”。新街的形成,團結了客佃,這些客佃輪流在聯庄擔任重要的職務。先人天縱公就是其中之一,當時家族勢力主要在北勢庄、安平鎮和中壢新街,有良好的社會基礎。

    天縱公在咸豐六年(1856年)擔任中壢十三庄總理,當時也是剛上任的台灣淡水分府撫民同知唐均發給他的是“中壢等十三庄總理王作霖戳記”,不同於以往的“中壢庄總理戳記”,作霖是天縱公的表字。(註1)

    天縱公甫接總理工作,就協助辦理一件棘手的大溪墘抗租的陳年舊案。

    原來大溪墘是雍正十三年(1735年)郭振岳和姜勝本合股開墾的,乾隆九年(1744年)鬮分,姜勝本得東畔之地,後來轉賣給竹塹林家和潘家,嘉慶七年(1802年)又轉賣給塹城郊商吳振利家族公號吳順記。期間眾佃自投工本修築塘陂,開墾埔地,不但增加地面收成和耕地面積。眾佃不滿業主毫無投資,卻堅持原來的一九五“抽的租”,希望改訂“定額租”。協調不成,終於在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業主查到佃戶未抽的租榖,呈控官府追租,引發佃戶集體抗租。這個案子後來變成業佃互告,纏訟多年。

    唐均上任,一如前任差役票催傳集業佃,但眾佃抗傳不肯出面,只好施壓鄉董前去威脅,現藏於台灣大學的《淡新檔案》保留了幾份有關天縱公的官方文書。如咸豐六年8月6日(1856)《淡水分府唐為諭飭派撥壯丁隨同監收事》:

仰諭總理戴水生、職員姜殿邦、王作霖,即便遵照,速即選帶鳥槍兵一百名、壯丁各五十名,定於本月初八日到大湖口伺候,本分府親臨監收。該總理、職員等務須依期齊到,毋得違延干咎。 (22202-065)

其實,戴水生是大湖口庄總理、姜殿邦是鹹菜甕墾戶職員,跟天縱公一樣,都和大溪墘庄沒有任何關係。但業方是閩南人,佃方是客家人,請他們出面,主要借重他們在客家鄉親的地位,措辭雖然嚴厲, 氣也帶威脅,但也只是要他們出面解決。佃戶也知道正供錢糧關係到長官的考成,通過天縱公等人表示:“先備谷五百石,完繳本年分谷租,餘欠容其分限勻繳。”雖然唐均允准,但仍要天縱公等繼續開導佃戶,提出完繳餘欠的計劃。“諭仰經理某迅押大溪墘庄業戶吳順記各佃人徐阿千等,將前諭內粘單積欠該業戶租谷,分作幾卯完繳,抑限幾月掃清,剋即明白稟覆赴轅,以憑察奪,如仍抗繳,本分府回塹之日,順途圍拏各玩佃嚴辦。該總理等務須實力開導完繳,毋再狥縱袒延干咎。”但由於次年元月,眾佃也聯合呈控業戶匿甲浮抽,要求按甲陞課。這樣案情回到租約問題上,也就不用客家鄉紳出面協調,案子也繼續纏訟不已,一直到同治二年(1866年)才完結。(註 2)

    同治二年也有案子請求天縱公等出面協調。該案原本是桃仔園汛劉得龍,有伯祖劉應墓在大窩口北窩,告當地富豪盧能飛等在去年底強將墳後鑿圳,煞傷兄阿康病危。已進入司法程序,兩造關係緊張,橫生事端。盧家族人大湖口職員盧金朋之弟盧能致,往中壢水尾庄收銀回家,途至中壢新街,突被劉天進、劉阿穆、劉阿仰及不識面十餘人,執械擁街擄人,刦走收銀壹百壹拾貳圓。

    這件事,盧金朋即請大湖口庄總理戴朝清、保正王永壽等出面救援,由於案發現場在新街,所以戴朝清前往中壢邀仝紳耆、局長、頭人出面協調。沒想到對方打出“總爺劉得龍”的名號,拒絕放人。文書裡稱劉得龍為桃園汛守,是清代綠營兵的基層單位組織,由千總、把總、外委把總等低級軍官駐防,所以才有“總爺”之稱。由於白晝擄人搶劫,造成街市不安,於是中壢聯合罷市二天,並由鄉紳、公號聯名具廪台灣淡水分府撫民同知恩煜嚴令訊辦。這些鄉紳,天縱公也列名其中:

具僉稟桃澗保中壢十三庄董事宋達邦、局長王作霖、總理劉青雲、貢生黃雲中、職員李梅富、林達璋,監生賴維新、宋國椿,生員劉桂煊、宋國梁、羅銓衡、林炳華、邱康榮、李肇春,監生邱桂芬、宋國榮,舖戶源盛 號、益安號、龍盛號、乾泰號、振裕號、源昌號、益茂號、榮利號暨紳耆等為據,投抵查稟,懇移會押放,嚴拿懲辦事。(註3)

這時天縱公的頭銜是“局長”,也還在聯庄系統之中,凝聚地方力量,與其他鄉紳、公號有一致的立場和行動。(註4)

四、管理嘗會公號,凝聚宗族力量

    嘗會和公號為客家人的文化特色,它的成立都是為了祭祀先人,藉由祭祀活動,對凝聚宗族力量起了很大的作用。一般子孫在鬮分先人產業時,都先踏出蒸嘗,作為祭祀先人的祭田。根據《王景班公手抄族譜》,克師公三房分產,即成立“文峰公會”和“克師公會”,所謂“公會”是組織名稱,在日治時期,這些公會都改名為“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既指田產,也是組織名稱。根據《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目前有“祭祀公業王克師”、“祭祀公業王仕泮”、“祭祀公業王仕甲”、“祭祀公業王作仁王作霖王作寶”、“祭祀公業王青山”等五個祭祀公業。

    祭祀公業雖不能任意變賣,但隨著子孫繁衍生息,也就存在著管理問題。一般都公推熱心公益,具有社會威望的族人擔任管理人。可惜歷任管理人資料不足,只能從族譜及相關資料爬梳。

王克師  王景石、王景富、王七妹(安平鎮庄) 王萬勷  王年道
王仕泮 王景輝、王景石、王萬標(安平鎮庄)
王仕甲  王啟榜、王景湖(安平鎮庄)  王景臺、王景迎  王萬勷
王青山  王啟榜(北勢庄)
平鎮王姓宗親會  王年銅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圖書館收藏了一份《咸豐六年鹹菜甕墾戶姜殿邦與佃戶鄭吉忍等仝立合約字》,咸豐六年(1856年)7月鹹菜甕庄隘墾墾戶姜殿邦召集佃戶鄭吉忍、黃台貴、陳山茂、金和號、杜阿滿、陳盛元、范嘉鳴、羅登壽、彭阿應、彭廣福、 羅傳鳳、徐瑞全等,宣稱今年所收的租谷僅2400餘石,但光是隘丁的支出就要2000多石,其他修隘以及公館的支出又要2800餘石,為了湊集費用,希望眾佃攤派2800石。在這份〈合約字〉後面眾佃名單裡,可以找到“王仕甲”之名。然而當時仕甲公已辭世22年了,應該是後人以“仕甲公嘗”名義認佃的。這個後人應該就是天縱公,因為他和墾戶姜殿邦關係匪淺,兩人曾一起協解大溪墘庄抗租案,見上文。

    青山為啟丁公之號,表字國珍,天恭公之次子,何以登記族弟啟榜公為管理人?有待進一步考察。(註5)

五、重修仁海宮,建立精神文化中心。

    道光六年(1826年)閩粵械鬥,粵籍難民避禍中壢,總理彭阿輝搭茅屋安頓難民,奉觀音菩薩以為保護。

          道光十一年(1831年),又從北港天后宮請來媽姐合祀,期能消弭族群不合。道光十八年(1838年)開始修廟,以媽祖為主神,後殿奉觀音。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總理謝國賢修築土城,號中壢新街城堡,新街開始繁榮。

          到了同治九年(1870年),紳商共議重修媽祖廟,整個工程交由王國華全權負責。王國華即啟潤公,又名啟愛。

          他能負此大任,是因為當年建廟基址是由他的父親捐獻的,他的父親就是仕甲公三子天球公。仕甲公逝於道光十四年(1834年),該筆土地或係天球公拈鬮得到的。

次年廟成,定名“仁海宮”,正殿懸掛《海國長春》匾額,落款“同治十年辛未孟秋穀旦,建造廟宇總理庠生王國華等暨街莊眾信士仝立”,今廟後來還有重修,但匾依舊高懸,非常醒目。

           這雖然是重建工程,但仁海宮作為新街,甚至整個中壢地區的精神中心,地位從此奠定。而且天球公捐地,啟愛公重建,也傳為地方美談。


六、擔任神明會管理人,開拓社會資源

        寺廟辦理祭祀活動,就有大量的金錢進出,另外還有寺產需要經營,無論購入或出租,都涉及到個人或團體的利益,也必須請鄉紳擔任經理人或管理人,這樣才能經營得道,讓眾人信服。先人不少擔任神明會管理人的,如:

南崁頂庄蕃仔窩三合祀 王仕甲、王天祿
南崁頂庄蕃仔窩三合會 王景富
水尾庄中壢新街天后宮即聖母祀 王景永
北勢庄三官會 王景祥
北勢庄福德祀 王景祥
黃泥塘庄義民會 王景富
南崁頂庄大坑媽祖會 王景富
南崁頂庄大坑福德會 王景富
南崁頂庄陳厝坑三界爺 王景富
南崁頂庄陳厝坑福德爺 王景富
安平鎮庄鎮安宮 王啟榜
安平鎮庄福德祠 王啟榜

景永公就是重建仁海宮的啟愛公(王國華)之長子。景祥公是啟成公長子,啟成公為天恭公三子。而景富公是啟智公四子,啟智公為天縱公長子。都是仕甲公派下子孫。

  其中南崁頂庄大坑福德會,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28張《理由書》記載:

王景富、曾秀增之亡祖王仕甲、曾阿命,於道光拾捌年十一月,二人合買過吳清昌之業,續後共議田埔總共作為福德會公業,歷年收得小粟貳拾貳石,除四石(時)祭祀,其銀租粟管理人照份均分。

仕甲公逝於道光十四年(1834年),王景富之祖應為天縱公,仕甲是曾祖,這裡不是年代有誤,就是人物有誤。這公業原為供奉福報爺祭祀而設,福德會之名是在光緒十一年(1885年)清丈土地時報的。另外,南崁頂庄陳厝坑福德爺也有相同情形,只是和陳厝坑三界爺一起申告時,仍稱福德爺,單獨申告時,稱福德會。此外,南崁頂庄蕃仔窩三合祀也一樣,是仕甲公和天祿公管理時的原名,光緒時清丈時報為三合會。

  這幾處神明會都和仕甲公有關,他承買土地,收成用作神明祭祀之用,景富公克承祖業,雖住在東勢庄,但管理的廟分佈廣泛。

  關於南崁頂庄媽祖會,《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49張申告書載明大租是“南崁廟口庄百二十一番戶的南崁番社管理者林日旺”,業主也有曾秀增,但另外第48張的管理人卻只有“曾勝友”一人,兩張是分割同一筆土地,各自申告。

七、成立墾號,拓展土地資源

  中壢新街走向繁榮,產生許多新興的鄉紳階層,但他們終究屬於閩南地主的客佃身份。閩粵械鬥之後,南崁附近的客家人,都往中壢十三庄聚居,漳籍的板橋林家收購大量的土地。後來也和同樣是閩南的新竹鄭家,挾著大量資金,進入中壢十三庄,收購小租與茶園,造成外來資金和本地居民發生不少衝突。這也促使十三庄的客佃團結起來,合資二千八百元,成立“金和興號”,作為購買土地與開發的墾號,在同治和光緒年間大量收購內壢、石頭庄一帶的土地。根據《桃澗堡內壢庄土地申告書》,編號6理由書:

王景永等十二人,計設二十八份,集金二千八百元,于光緒元年共用金和興號,買過盧家田業一所,分作三契。座落桃澗堡內壢庄,四至界址載明,另有十二人合約明晰可證。至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將明善堂四份之額,分割田業,交付清楚。其餘二十四份之內,郁文社、三界祀、王春元、王國樽、張立傳、陳長妹有四份,于光緒十七年既經賣于王景永等矣,故二十四份之田業,係我六人之共業也,茲當土地調查,伏請將前記之業,作為六人共業調查。

所謂六人,即王景永(北勢庄)、林真豐(老坑庄)、古五(中壢老街)、呂水(興南庄)、蔡鑑(中壢新街)、余亦皋(石頭庄)等,都是十三庄有影響力的人物,而以先人王景永領銜。根據《中壢十三庄各庄土地申告書》,王氏族人在北勢庄、水尾庄、中壢新街、南勢庄、內壢庄、高山頂庄、安平鎮庄等地都有土地投資。事實上,金和興號聚集了客佃的資源,加以運用、開發、分配,對於家族和族群的精神力量的凝聚,也發揮不小的作用。

八、申辦義倉、義學,造福社會大眾

  身為地方士紳,必須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以增進個人和家族的社會威望。

  傳統地方行政,都有義倉之設置,為荒年凶歲賑饑,平時抑制米價。同治五年(1866年)淡水同知嚴金清號召地方鄉紳,勸建義倉,設明善堂以為管理,為紳商組成的臨時性機構,參與其事的稱為紳董,負責向紳商勸捐義榖,興建倉廒,籌設義學。

  筆者曾祖父啟榜公,字國均,與宋國椿、劉懋春、莊殿颺等同為明善堂紳董,負責勸捐工作。同治十一年(1872年),向燾為淡水同知,追問辦理情形。次年,啟榜公領銜回覆,蒙長官批示:

案據中壢十三庄明善堂該紳董王國均、劉懋春、莊殿揚、宋椿相等稟復義倉一案緣由,除批該董等各庄認捐義學、義倉各谷。現據禀稱:義學一款數開除,實存義倉谷三百二十石,因無倉廒,由該董等四人存儲,應即妥為收藏,一面將未收谷一百四十石,務限本年六月收齊,仍由該董等分儲,著先出具收管切結,並各捐户姓名清册呈送毋延等因外,合行諭飾。諭到,該紳董等立即遵照批指辦理,毋違,凜之,特諭。(臨時舊慣調查會編,台灣私法物權編》第四章物權之特别主體第五節慈善事業第二○諭示)

由於沒有義廒,這些義榖都收藏在家裡,有沒有實際發揮作地方,不得而知,但終屬公益服務,多少提高啟榜公的社會聲望。

九、協助辦理土地調查業務

  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為辦理土地調查事業,發布《臺灣土地調查規則》,依規定程序確定業主權的歸屬及權利範圍,作為收取地租等稅捐的依據,同時也整頓大小租紊亂的情形。其中第一條明定業主須各自申報其土地,並提供土地調查人員該土地之證據書類,若未申報,該筆土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主地而劃為公有。

  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9月9日府令第91號發布《臺灣土地調查規則施行細則》,第一條規定業主須檢附證據文件,向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地方支局(派出所)依規定格式提交土地申告書。

  民眾提出的土地申告書,先交由土地調查人員,會同地方官員、街庄社長及業主等進行土地地址的實地調查並註明地目、地號,接著再進行土地測量及製作地圖。地方土地調查委員會審查後出具查定業主權、境界線、地種(官有或民有地)、地目之查定書,由廳長發布告示公告之。

  各街庄的土地調查作業多委託地方士紳充任調查委員,並派任地方望族擔任街庄長以協助調查。目前確知先人無擔任街庄長,而擔任調查委員有:

北勢庄 王景乾
安平鎮庄 王景湖

景乾公為天恭公三子啟成公次子,景湖公為天球公四子啟龍公之長子,如非熟悉地方事物,具有社會地位,這種調查工作也做不來。

  自克師公來台,生息繁衍,枝繁葉茂,族人之多,不可勝數,本文以“走出南崁,走向社會”為討論範圍,僅以日治初期為斷代。自治時期使台灣走向現代化,族人才高學優,也呈現多樣性發展,在每個社會領域嶄露頭角。限於個人能力,無法一一搜求,只能期待他日,聚集眾人力量,再續族譜,屆時必有可觀者焉。
  

 

 (註1)《淡新檔案》22202_059《咸豐五年7月18日(1856)淡水分府唐為示佃封收抵完公項事》。

(註2)《淡新檔案》22202_066咸豐六年8月27日(1856)淡水分府唐為特飭催繳事》22202_069咸豐六年9月15日(1856)桃澗保總理戴朝清王作霖墾戶姜殿邦為奉諭催納粘單稟察事》22202_072咸豐六年9月17日(1856)淡水分府唐為特飭催繳事》。案情詳見:林文凱《清代地方訴訟空間之內與外——臺灣淡新地區漢墾莊抗租控案的分析》,pp.14-27

(註3)《淡新檔案》35203_010_00_00_1同治二年4月17日(1863)中壢十三庄董事宋達邦等為據投抵查稟懇移會押放嚴拿懲辦事

(註4)參見陳雪娟中壢十三庄輪祀網絡之研究(1826-1945)》(桃園: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pp.116-119。

(註5)同前註,p.128,原作者稱整理自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中壢十三庄各庄土地申告書》,論文還列有“王錦成公號”,經查《桃仔園廳桃澗堡水尾庄土地申告書》第126張及第128張,登錄為“家號王錦成即王景永”,只是說景永公的家號或商號為“王錦成”,並非公業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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