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為解決臺灣複雜的土地問題,建立現代化土地制度,以便利收取地租,9月5日臺灣總督府設立了“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由民政長官後藤新平親自擔任局長,實施大規模土地調查。
當時為了辦好土地調查事業,早在7月17日就發布了《臺灣土地調查規則》,其第一條明定業主須各自申報其土地,並提供土地調查人員該土地之證據書類,若未申報,該筆土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主地而劃為公有。具體實施方式,根據9月9日府令第91號發布的《臺灣土地調查規則施行細則》第一條規定,業主須檢附證據文件,向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地方支局(派出所)依規定格式提交土地申告書。提交土地申告書者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為有繳租金的業主,第二類為無須繳租金的業主,第3類為佃戶,第4類為管理官有地的機關首長。前三類的申告書,需要附加證據文書如契約等作為佐證。